2009-11-06
農業部獸醫局消息,《獸藥管理條例》將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的《獸藥管理條例》比較突出的地方是:取消了各省市對獸藥生產許可證的審批權,明確提出了動物產品獸藥藥殘臨檢制度。這些管理條例的改變意味著獸藥行業的人行門檻有所提升。
新規定一是將獸藥生產許可證的審批權由省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集中到農業部,明確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由農業部統一核發,同時取消獸藥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只保留獸藥國家標準,并刪去了獸醫醫療單位可以配制獸藥制劑的規定。二是進一步規范了獸藥進出口管理程序。三是根據防治動物疫病的需要,加強對獸用生物制品的管理。四是進一步細化了動物及動物產品殘留臨檢制度,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對動物產品中獸藥殘留量的檢測,檢測結果由農業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公布,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檢測結果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組織檢測的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上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復檢。《條例》取消了獸藥監督員制度,并對行政強制措施的決定和解除程序、假獸藥和省獸藥的信定標準等問題作了切實可行的規定。
條例也增加了新內容:
一是確立了對獸藥實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的原則。
二是建立了新獸藥研制管理和安全監測制度。
三是規定了獸藥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制度。
四是建立用藥記錄制度、休藥期制度和獸藥不良反應報告制度。
在目前全球動物疫情呈多發的背景下,畜牧業對于獸藥的需求量在增長;而消費市場對于動物產品的獸藥藥殘問題的監管也越來越嚴格。上述兩方面的需求變化迫使獸藥行業要提高產品的技術水平,增強產品本身和使用的安全性。新條例就是為了應對市場需要而制訂的,是有助于獸藥行業提升整體實力的。